外商投资企业新规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又发新规了。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正式公布并实施,具体又更改了哪些?又有什么新的福利带给外商投资的企业主呢?接下来小编来一一一解读!
 


一、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对何为“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并未在《修订决定》中涉及,但《公告》对此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实施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程序已大大简化,即企业可以先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进行商务部备案及发改委的核准/备案,实现程序自由。
 
二、纳入备案制的投资领域
除一般情形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外,《修订决定》进一步将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投资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的战略投资行为(以下简称“外资战略投资行为”)一并纳入备案制的范围,在此对外资战略投资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对于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战略投资行为是否纳入备案管理,原《暂行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当时商务部的官方解读,外资战略投资行为仍需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修订决定》出台后,对原《暂行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文第一条所述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的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即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纳入备案范围,但需同时注意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规则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限等。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申报负担,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三、结语
外商投资企业全面实行备案制度是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相比审批制,备案制极大地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程序,实现向外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如备案程序,备案管理目前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的前置条件,此举不仅减轻了外国投资者的工作量,也避免产生商务部门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形,此外,相关备案事项均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上进行在线申请及填报,备案机构也会及时就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在线回复,不仅增强了行政事项的透明度也对政府部门实现系统化、标准化办案流程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使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过程更便捷、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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