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关重要---外商投资企业取名"(中国)"的规定
如果你的公司名称中包含“中国”两字是不是觉得非常高大上,觉得非常有档次,感觉公司都上了一个层次,但是对于现在来说许多企业都不敢在自己的公司名称中加上“中国”两字,也有许多外商投资者非常想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加上“中国”二字,但是却不知道如何申报,规则是什么样子的,下面我们就大家来揭开注册企业名称这层面纱。


根据2017年7月31日《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据此,外商投资企业欲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应是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需要在名称中间加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50%。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方股东时,这个问题则相对复杂,实务中,当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组成为:外方股东A占股40%,外方股东B占股30%,中方股东C占股30%,此时,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视为外方控股,可使用外方股东A的字号,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间加"(中国)";但,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组成为:外方股东A占股40%,中方股东B占股30%,中方股东C占股30%,则即使外方股东A已经相对于其他股东达到控股,但因为中方出资比例合计大于外方,仍不符合外方控股的要求,此时,不能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间加"(中国)"。
 
2、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必须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的字号。
 
对于需要在名称中间加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必须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的字号,外国(地区)出资企业的字号是外国文字的,需要翻译成中文使用。例如,一家位于BVI的公司,名称为HarterLimited,其在上海全资设立一家公司,名称为上海哈特食品有限公司,若需要在名称中加入"(中国)"字样,则首先须将股东"HarterLimited"的名称翻译为"哈特公司",并由中国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盖章证明,随后才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哈特(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此处需特别提醒的是,该名称是无法申请成"中国哈特食品有限公司"的。
 
3、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要在企业名称中加入"(中国)"字样,须同时符合《通知》中《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条关于不含行政区划的要求,也即,该外商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国务院批准设立。然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需要进行大型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企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很少属于这种情况。
(2)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也很少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注册,除非是投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是银行、保险、证券等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业。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这是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最容易满足的条件之一,因此,本文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间加"(中国)"的第三个条件,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注册资本系认缴制(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实缴的行业除外),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其到位时间。

从上述3个条件来看,其实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已经达到或者有能力在增资后达到名称中间加"(中国)"的标准,但要想实际取得带有"(中国)"的企业名称,还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取得该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
(1)若属于新设企业的,可直接将核名申请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若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则应将核名申请提交给原登记机关,原登记机关对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后(承上例"上海哈特食品有限公司",即需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进行初审),再由原登记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会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将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发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若驳回,则发出《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欲在名称中加入"(中国)",该名称还不得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核准的情形,包括: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承上例,如果"哈特(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拟在上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而上海市范围内已经核准或登记注册过的食品类公司的名称已经含有"哈特",则不予核准"哈特(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但双方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可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可以好好思考和规划在名称中加入"(中国)"二字,取得含"(中国)"的企业名称所可能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与"(中国)"名称可能带来的对市场开拓、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好处比起来,往往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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